条款和条件
无论是现在还是将来,货物和服务的提供均以下列一般条款为唯一依据。 客户可能使用的任何一般采购条款在此被拒绝,即使我们在再次收到这些条款时未明确表示拒绝,也不应承认这些条款。 最迟在根据新加坡法律接受货物时,这些销售条款应被视为已被接受。
1.报价和订单确认
我们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也不承诺接受重复订单。 价格计算的依据应是我们在材料交货时的最新价格表,但原材料应根据以下第 3 条的规定进行计算。 其决定性因素应为工厂收到明确订单后的每日金属报价。 如果这一天是周六、周日或公共节假日,则适用下一个工作日的报价。 在明确订单之前,客户无权要求获得货物供应,一旦双方就包括交货期在内的所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即视为已明确订单。
2.定价
价格应定义为支付给收货人铁路货运站的运费,但不包括转运水陆运费、附加费和法定增值税,或启运港的免费船上运费。 客户应承担因特定发运规格或邮政发运而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从交货仓库提取货物时,不享受运费回扣。
3.原材料报价和计算
下列因素对原材料数字的计算起决定性作用。
铜:商业报纸上以 “有色金属加工厂报价 “为标题公布的电解铜线锭的报价(”DEL “价格)加上一定比例的采购成本附加费。 如果 “DEL “价格与基础价格有偏差,则每千米长度的价格应增加或减少,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为所述铜价乘以包括采购成本在内的铜价差额(收费价格)。 包括采购成本在内的铜价附加费或回扣应始终严格按照净价执行。
对于铝:商业报纸上以 “有色金属加工商报价 “为标题公布的电解质铝线锭报价(”DEL “价格)加上一定比例的采购成本附加费。 如果 “DEL “价格与基础价格有偏差,则每千米长度的价格应增加或减少,增加或减少的金额为所述铝价乘以包括采购成本在内的铝价差额(收费价格)。 包括采购成本在内的铝价附加费或回扣应始终严格按照净价执行。
铅:商业网站/报纸上公布的有色金属加工商对电缆中铅的报价。 如果该价格与基础价格有偏差,则每千米长度的价格应按所述铅价乘以铅价差额得出的金额进行增减。 铅价附加费或回扣应始终严格按照净价执行。
4.付款条件
我们保留在特殊情况下要求预付款或立即付款的权利。 在我方能够自由支配款项之前,任何付款均不得视为已经支付。 付款应全额支付,不得扣减,也无权抵消或扣留。 为方便付款,经事先同意,可接受支票和汇票。 任何贴现费用和利息均应退还。
如果客户未能遵守我们的付款条件,则无论是否收到任何汇票,客户的所有应收账款均应立即付清,并且客户应被视为拖欠款项,而无需我们另行发出付款提醒。 同样,如果客户停止付款或因破产而申请或暂停付款,我们的应收账款也应立即支付。
5.保留所有权
在所有付款要求(包括未来产生的付款要求),特别是应收账款余额结清之前,我方提供的所有货物仍为我方财产(作为 “留存货物”),无论其法律依据如何,即使已为特定货物或服务付款。 客户有权按照其正常业务条款加工和销售货物,但必须始终遵守下述条件。
5.1 只要客户未拖欠货款,在不影响我方在任何其他时间发出的撤销授权的情况下,客户在其正确和适当的业务过程中销售、加工、混合和组合留存货物的授权应在以下情况下终止:客户停止付款;客户申请对其资产启动破产程序;客户申请法院内外的债务重组程序;客户申请延期偿债。
5.2 不得以抵押方式质押或转让保留货物的所有权,也不得转让应收账款。
5.3 保留所有权下的所有权利以及本通用条款中定义的所有特殊形式的权利均应适用,直至我方已从为客户利益而承担的所有或有负债中解脱出来。
5.4 在我方随时撤销该权利之前,我方有权从保留货物的转售中收取应收款。 如果我们提出要求,客户有义务将其应收账款的转让通知其客户(除非我们自己这样做),并向我们提供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
5.5 任何不遵守我方付款条款的行为,以及我方在签订相关合同后了解到的任何我方认为有可能降低客户信用度的情况,都将导致我方所有应收账款立即到期支付,而不考虑其剩余期限或任何已被接受并记入贷方的汇票。 在任何此类情况下,我方还有权在设定适当的宽限期后取消合同或以未履行合同为由提起损害赔偿诉讼。
5.6 我们还有权禁止转售和加工保留的货物,要求归还货物或移交临时占有权,费用 由客户承担,并取消客户代表我们收账的权利。 客户在此同意我们在这种情况下将货物运走。 一旦停止付款,客户有义务在宣布停止付款后立即向我方提供一份仍由其持有的货物清单,如果货物已被处理,则应向我方提供一份附有发票地址的第三方应收账款清单。 客户从转让的应收账款中收到的付款应单独保管,直到可以转给我们为止。
5.7 我们可以完全自由地决定如何表述这些情况,并且没有义务遵守《销售守则》中有关强制销售的规定。
5.8 客户在拖欠货款时的退货义务。 如果客户拖欠本销售条款规定的货款,我方有权要求其立即退还所保留的货物,并赔偿履行利息和拖欠损失。
6.短/长制造长度公差
我方有权少于或多于订购数量的 10%。
7.交货期
报价中规定的交货期不具有约束力。 订单确认书中约定的交货期应从明确订单所有细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交货期应不受因我方工厂和供应商工厂不可预见的障碍而导致的所有保留期的影响。 货物已准备好发货或取货的通知应被视为等同于交货。
8. Transfer of risk
当货物(货物和包装)离开我们的工厂或客户收到货物已准备好发货或提货的通知时,所有风险将转移给客户,即使发货地点与执行地点不一致。
9.保修
9.1 客户应在货物到达后立即检查货物是否有损坏迹象和外部缺陷,并应在货物到达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任何损坏或缺陷,同时注明订单号和送货单号;否则,客户无权对货物进行任何检查。
9.2 如果要对我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则应在安装之前进行,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交付后一个月。 任何此类检验应仅表明是否遵守了相关规定和任何商定的施工规范,以及芯材和隔热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和任何其他协议中规定的条件要求。
9.3 电压测试应在随机抽样的基础上进行。 一旦交付货物的三分之二成功通过测试,整批货物即被视为符合合同规定。 如果发现货物不合格,我们应承担测试费用,否则应由客户承担。
9.4 如果发现严重的外部缺陷,或测试表明未达到约定的结构规格,只要缺陷归咎于我方,我方将在合理的时间内免费提供更换件。 除上述规定外,客户不得提出任何要求,特别是不得要求对后续损失或损坏进行赔偿。
9.5 对于低/中/高压电缆和配件,以下缺陷责任应适用于自安装之日起一年内,或最多适用于通知货物已准备好发货后十八个月内:我们将通过修理或更换故障部件,毫不拖延地纠正在此期间通知我们的、应由我们负责的所有缺陷。 更换后的部件将成为我们的财产。 但是,我们只对那些可以证明是由于材料或工艺缺陷造成的缺陷负责。 如果电缆不是由我方铺设或在我方监督下铺设的,或者如果客户在电缆中安装了非我方提供的配件,我方有权在任何有疑问的情况下将第三方的过失行为视为故障原因。 除上述维修和更换义务外,我们不接受任何索赔。 除非在保修期内,由于不同原因,在长度为 200 米的电缆上发生过三次、在长度为 1000 米以下的电缆上发生过四次或在长度为 3000 米的电缆上发生过五次破坏性放电,否则不会更换整条高压电缆。 客户不得在电缆上连接未经我们事先批准的过电压保护设备。 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暂停或中断保修期。 所有保修索赔均应在我们驳回相关投诉后一个月内超过诉讼时效。
10.第三方的工业产权
如果按照客户图纸和/或其他规格提供的货物侵犯了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客户应承担所有风险。
11. Weights and measurement data and deviations in construction
我们产品的所有直径和重量数据均不具有约束力,仅为近似值。 我们保留因制造方法或原材料而导致产品结构出现偏差的权利。
12.退货托运
我们的销售人员会通过电话接受退货,然后发出收货说明。 如果没有签发收货说明,或者客户拒绝签字,货物将不予收回。 光波导不会被收回。 如果送错货物,我们将予以更换。 我们明确拒绝任何超出上述规定的索赔要求。
13.执行地点和管辖权
如果合同双方都是注册贸易商,则合同执行地和管辖地均为新加坡。
14. Partial invalidity
如果本销售条款中的任何上述规定因任何原因被证明无效、失效或无法执行,则不影响其他规定或基础合同的有效性。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均有义务以在法律上尽可能接近的协议取代无效条款。